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1年修订核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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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若清辰

2022/8/31 21:03:09   


-19-能部门,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五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学术事务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三)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四)审议学校科研政策与制度;(五)评议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人才基金、学术荣誉等学术事项;(六)评议学术争议与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第五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20-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临时性机构。各二级学院(部)设置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第五十七条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专业(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专业(学科)建设规划及其调整方案;(二)研究学校教学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对教学改革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并向校长提出决策咨询建议;(三)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等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四)评审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五)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21-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以及主任产生程序等由其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22-第六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学生代表大会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二)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四)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六十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23-第六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尊重捐赠方的使用意愿,对各项捐助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六十六条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资产运行安全。第六十七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
-24-主管理和合理使用。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保障、组织和文化体系,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后勤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人文化,实现精细管理、高效运行,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升“美丽校园、幸福校园”建设水平。第七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外部关系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与外部组织机构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与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的交流,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争取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全面提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
-25-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水平与社会影响力,促进学校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第七十三条理事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校务监督非法人组织。理事会由学校主办方、相关政府部门及区域行业大型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代表组成,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七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技术技能人才。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及其校友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学校积极收集校友信息,开辟多种渠道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26-第七章学校标识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王正良题写的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标志的主体为“齿轮桥”,“齿轮桥”下方有“1979”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标、王正良题写的校名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集体作词,卞留念作曲。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第八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八十一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27-(五)章程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八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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